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深层次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高校教学、德育教育和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在学校教学计划以外的、有组织的学生社会调查、科技文化服务、勤工助学、青年志愿者等活动。
第三条 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力求实效、安全第一的原则;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服务社会、勤工助学、择业就业、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新机制。
第四条 大学生应参加学校在假期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学生也应利用其它时间(如节假日、双休日)积极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社会实践活动内容及流程
第五条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长,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把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送到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基层;努力提高农村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积极倡导社会文明;把大学生掌握的科学知识传播到当地,积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六条 “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是新形势下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有效载体。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围绕科技扶助、企业帮扶、文化宣传、医疗服务、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社会调查等方面开展活动。有实习任务的相关院(系),应依托教学生产实习,推进社会实践与教学生产实习相结合,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提供广阔的空间和有利条件。
第七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本着校内、校外相结合,平时和假期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学校重点扶持能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的实践团队。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院(系),人数控制在10—20人。实践团队开展活动须有老师带队。
第八条 实践团队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并联系有关单位。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经所在院(系)团总支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院(系)统一上报校团委。跨院(系)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院(系)负责项目的申报。校团委根据项目情况,可予以经费资助。
第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认真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在学期开学初向校团委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论文。
第三章 社会实践活动的要求
第十条 组织社会实践团队的院(系)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得力的老师带队。
第十一条 实践过程中,要确保安全,加强组织领导;要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积极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二条 学生寒暑假去校外参加“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须签订《兰州工业学院社会实践安全责任书》。学生在校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服从管理、确保安全。因个人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参加社会实践的每名学生须认真填写《兰州工业学院暑期社会实践登记表》,并提交一篇较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或心得体会。
第十四条 要大力加强社会实践活动成果的宣传。校报、校广播台在特定时间内,要开辟《社会实践活动专栏》或专题节目。各级团学组织要利用墙报、板报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实践活动成果进行广泛宣传。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拿出固定资金作为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来源采取学校、院(系)、职能部门和社会等多方筹资的形式。学校各职能部门应给予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支持。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重点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表彰奖励社会实践先进组织和个人;配备社会实践的必需品;资助社会实践后续科研课题。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经费使用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五章 考核及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院(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总人数的5%进行表彰,评选出“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和“优秀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召开表彰大会和报告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