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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试行)

2020年01月13日 03:1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兰州工业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共青团兰州工业学院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由兰州工业学院在读在籍的本、专科生按照自愿原则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属于非社会性团体,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社会成员,如确有必要,应经校团委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原则上由校、院两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指导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进行必要的审批和考核。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学校成立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协助学校团委指导、服务、监督、考核学生社团。
     第六条  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的指导。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注册

     第七条  发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我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纪处分,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例如专业教研室、学院团总支、学校职能部门等)和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三)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
     (五)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其全称应为“兰州工业学院大学生XX协会(社、俱乐部等)”字样。学生社团组织活动或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全称、学生社团类别;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与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六)社团的终止程序;
     (七)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社团成立。
     (一)社团按发起人身份在社团管理部门(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
     (二)申请登记时,社团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社团的章程草案;
     3、社团的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4、社团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5、社团的挂靠(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6、社团管理部门或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收到上述书面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校团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社团发起人填写《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社团自留、一分存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一份存社团挂靠单位)。登记表经盖章批准后,学生社团即正式成立。
     (四)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五)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尽快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同时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天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公布成立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成立之外的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社团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六)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一个。
     第十一条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
     (一)学生社团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本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
     (二)学生社团进行学期注册时需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期学生社团的活动情况总结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签署的评估鉴定;
     2、上一学期学生社团的财务决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3、学生社团的变更情况;
     4、学生社团本学期的主要活动计划;
     5、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意见。
     (三)上述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注册表》一式三份(一份社团自留、一分存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一份存社团挂靠单位)。
     (四)学生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申请注册者,该学生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学生社团会长和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并报社团联合会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学期不及格功课两门以上(含两门);
     (二)受到法律制裁或受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学生社团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事项者。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指导。
     (一)学生社团的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
学生社团在注册成立时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挂靠单位应是学校二级单位;指导老师应是挂靠单位的正式教职工。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应熟悉该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学生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学生社团的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同时对于学生社团的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二)学生社团的顾问。
     1、学生社团可以根据活动的需要在校内、外聘请若干业务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学生社团的顾问。学生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学生社团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学生社团的活动进行指导。
     2、聘请顾问时,学生社团须向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经批注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一)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公正原则。
     (二)学生社团举办活动要向挂靠单位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报批。申请举办活动须提前一周提交活动策划书及经费预算,社团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学生社团方可开始活动的筹备工作。
     (三)为了便于对学生社团工作的考核和管理,各个学生社团在举行活动时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中负责联系本社团的同学参加并且填写《学生社团活动记录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宣传管理。
     (一)学生社团的张贴物、刊物及其他宣传物品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的宣传过程中,要本着高效、适度的原则厉行节约,不可过分追求轰动效应。
     (三)学生社团在对赞助单位的宣传中,可允许在宣传品上出现赞助单位名称、性质,但不得宣传赞助单位的产品,更不允许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变相经营。学生社团应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财物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各学生社团可通过收缴会费、勤工俭学、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费,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一般每学年不得高于20元,会费收取标准须报请社联会和校团委批准。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监督。学校团委将不定期对各学生社团的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学生社团在采取接受捐赠、资助等社会筹资渠道时,必须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报告,经过批准后方可接受,同时要向本社团全体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财物的管理
     (一)学生社团的财物归该社团所有,用于为本社全体社员服务,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二)学生社团应有专门管理财物的人员,负责记录各种形式的收入和支出。学生社团每学期末须公布正式的学期财物收支使用的总结报告,以供管理部门检查及学生社团成员监督。
     (三)学生社团解散时,财物移交学生社团联合会代管,原学生社团负责人需出具财物清单。
     (四)学生社团的其他经济活动应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学生所参加的学生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学生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学生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学校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按学生社团章程规定所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学生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五四”期间对学生社团进行一年一度的“五四”评优,评比年度“优秀学生社团”、“社团活动先进个人”等,并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成立团支部的学生社团,还可按照基层团组织参与评优。此外,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还对在“学生社团文化艺术节”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社团和个人进行表彰。具体办法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实施“月月评制度”,并在每学期末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性评估,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合格学生社团”和“不合格学生社团”。凡被评为“不合格学生社团”的,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派专人监督进行内部整改,整改时间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活动;连续两次“不合格”者,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  以下行为属于学生社团违纪行为。
     (一)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
     (二)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活动者;
     (四)开展的活动内容与本学生社团宗旨不符者;
     (五)从事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开展活动者;
     (六)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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