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规范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以及《甘肃省开展第二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和整改落实工作分类指导具体要求》中关于学生社团工作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社团是由学校正式在籍学生根据兴趣爱好、个人志向或成长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本协会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非社会性的群众性学生组织,是第二课堂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凝聚广大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社团管理机构与业务归口
第五条 学生社团管理
兰州工业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党委宣传部对学生社团进行管理监督。各学院党委(总支)及业务归口单位负责所属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校团委履行本校学生社团工作的具体领导管理职能,下设社团管理指导中心(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切实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审批、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审查、干部培训、工作保障、评奖评优以及年审注册、变更注销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业务归口
(一)学生社团实行业务归口制。各学生社团应以活动内容和性质为依托,由校团委或相关专业背景的二级学院或学校各部门处室作为学生社团的业务归口单位。
(二)社团业务归口是根据学生社团性质将各类社团业务指导归口于与其专业相近、活动相关的二级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处室,其中学院党委(总支)书记、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业务指导学生社团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业务指导、条件保障和指导教师遴选推荐职责,业务归口单位协助校团委做好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业务归口社团必须是兰州工业学院在册学生社团。校团委对学生社团的业务归口审查、活动开展过程等方面行使监管权,对一般学生社团活动行使最终审批权。
(四)业务归口在各学院的学生社团成员不应有院系的限制,所有成员均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学生社团应本着有利于自身发展和有利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自主寻求业务归口相应单位。
(五)各学院和部门应结合自身学科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主动为学生搭建课外学术科技与文体活动的平台,积极引导、鼓励相关学生社团业务归口至本单位。每个学院都应有学术科技类(学科专业类)学生社团或创新创业类学生社团(原则上各学院业务归口学生社团数不超过该学院学生总数的千分之四),并积极履行业务归口单位的相关义务。
(六)学生社团与拟业务归口单位本着双方自愿原则,经协商后签订《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社团业务归口协议书》(附件1),并报校团委备案。学生社团业务归口协议原则上在每学年初(9~10月)学生社团年度注册时签订,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将取消业务归口资格,并不予注册,不准纳新。
(七)新成立学生社团须协商确定业务归口单位,并聘请学生社团导师,签订的相关协议报校团委备案,否则不予注册。
(八)业务归口单位的权利
1.业务归口单位对业务归口学生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具有初审权、指导权和监督权。
2.业务归口单位对业务归口学生社团的各项评奖评优工作具有审核推荐权。
3.学生社团换届时,业务归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社团负责人具有优先推荐权及考察权,但要经社团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4.学生社团负责人出现违纪或其它不适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情况,业务归口单位和校团委协商免除该负责人职务并任命新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九)业务归口单位的义务
1.业务归口单位应掌握和监督业务归口学生社团的活动开展情况,并对活动进行初审。
2.业务归口单位应根据自身条件和业务归口学生社团实际需求,为社团开展活动提供一定的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方面的支持。
3.业务归口单位应对学生社团导师的遴选推荐、学生社团干部的选举过程严格把关,积极为业务归口学生社团推荐优秀中共党员担任指导教师,并为拟聘任的学生社团导师和本单位参加学生社团干部竞选的学生出具鉴定意见,确保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素质全面、能力突出的党员或团员(团学干部优先)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其他学生社团学生干部。
4.业务归口单位应掌握学生社团导师和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并对学生社团导师与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聘任、考核、评优、换届等工作进行监督。
5.业务归口单位按照《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宣传工作规范》对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实行严格管理和密切指导,服从学校党委宣传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生社团导师
学生社团实行学生社团导师负责制。学生社团导师负责制是指符合聘用条件的在岗在职教职工接受校团委的聘用,作为学生社团导师在对学生社团建设与发展给予具体指导的同时,与所指导的学生社团成员之间建立联系,并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人文素质培养和创新实践的工作制度。学生社团导师应从我校在岗在职教师中选拔优秀中共党员担任社团导师,承担学生社团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学生社团导师是学生社团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业务指导和学生社团学生干部选拔、培养职责。每个学生社团由业务归口单位推荐至少1名指导教师。
(一)学生社团导师的聘任条件
1.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品德高尚,爱岗敬业,关心学生,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2.学生社团导师应是本校教师、驻校专家或外聘教师,其中学生社团第一导师必须为本校在岗在职教职工;
3.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学生社团的专业化发展和内涵建设;
4.同意接受学生社团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学生社团导师实行聘任制,由学生社团业务归口单位遴选推荐,校团委征求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意见后统一聘任。《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社团导师聘任审批表》(附件2)在学生社团业务归口单位、校团委、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三)原则上每个学生社团导师只能担任一个学生社团的指导工作,每届任期一年,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可续任。学生社团导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学生社团年度审核注册工作一并完成。学生社团导师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此项工作者,由学生社团导师本人向学生社团业务归口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例为该学生社团重新聘任学生社团导师。
(四)学生社团导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融入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体职责如下:
1.指导学生社团准确定位,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贯彻执行学校关于学生社团工作的决定,指导学生社团制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引导学生社团成员明确学生社团建设目标和规划,注重内涵建设,塑造良好的社团文化;学生社团成立或变更时,对学生社团章程的起草和修改提出指导性意见。
2.审核并指导、参与学生社团活动。坚持思想性、教育性、专业性原则,对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进行初审。指导学生社团开展特色鲜明的社团活动,提升活动的层次、质量与效果。鼓励和指导社团及其成员参加各类竞赛。每学年指导并参与特色鲜明、参与广泛的学生社团活动至少2次以上。
3.积极配合校团委及业务归口单位做好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检查学生社团工作开展情况,监督学生社团合理使用活动经费;每学年开展学生社团培训指导至少8次以上(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学期至少参加2次全体学生社团成员会议;对以学生社团名义印发的刊物及发布的QQ、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产品内容进行指导、审核、监督;对在学生社团活动及工作中存在严重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成员,要及时上报校团委及业务归口单位进行处理。
4.关心学生社团成员的成长与成才。经常深入学生社团,了解和掌握学生社团成员的思想、学习状况,对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解决。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依托对自身学科专业发展前沿的了解,培养学生社团成员的学习兴趣,注重科学精神、人文素养和实践能力的养成,促进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善于发现、总结和宣传学生社团成员中的先进典型。
5.加强对学生社团骨干的培养和管理。加强与学生社团干部的联系沟通,指导其做好各项工作;重视学生社团骨干的培养选拔,确保让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素质全面、能力突出的学生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6.如实填写《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社团导师日常工作登记表》(附件3)、《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社团导师学期考核登记表》(附件4),并及时报送校团委和社团业务归口单位。
(五)学生社团导师制是学校推进学生社团建设,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举措,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校团委、社团业务归口单位组织落实,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加强对学生社团导师工作的动态管理与监督,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学生社团导师,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调整或解聘,对因失职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其责任。
2.学生社团导师考核工作由校团委统一组织,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为5%-10%,“良好”等次比例为10%-15%。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学生社团导师将被解聘学生社团导师资格。学生社团导师工作量由校团委根据《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社团导师日常工作登记表》和《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社团导师学期考核登记表》进行核定,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六)学生社团导师的考核内容包含工作量、工作成效与学生社团评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每学期学生社团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完成情况;
2.参与学生社团活动、会议的情况,主要以学生社团导师工作登记表为依据;
3.所指导学生社团活动的成效和影响及学生社团年终评优结果;
4.学生社团成员对学生社团导师的评价;
5.所指导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在各类竞赛中的获奖情况。
(七)校团委负责将学生社团导师年度考核结果通报各学生社团业务归口单位,并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生社团导师进行表彰,授予“兰州工业学院优秀学生社团导师”荣誉称号。
(八)依据学生社团导师考核结果,校团委每年从活动经费中专设学生社团导师奖励基金,给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社团导师1200元奖励,给予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学生社团导师1000元奖励。
(九)任现职以来累计担任不少于2年且聘任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生社团导师,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及相关评奖评优中给予体现。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年审
第八条 我校学生社团根据活动内容和性质主要分为:文化体育类、学术科技类、志愿公益类、创新创业类、其他类五大类。所有学生社团成立时,均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申请登记,且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以学生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二)由5名以上的在校生成立筹备组联合发起组建,主要发起人有组织管理才能、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完成起草学生社团章程草案等准备工作,章程草案应包括:拟成立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学生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有相对固定的学生社团业务归口单位和学生社团导师。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发起人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社团发起人情况登记表》《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社团导师聘任审批表》《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社团业务归口单位协议书》,并将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展规划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备案。
(二)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评估通过后,批准筹备。
(三)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自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学生社团章程,产生执行机构、会长。
(四)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调查、论证认为条件具备的学生社团,上报校团委批准。
(五)经正式批准的学生社团应由校团委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成立。
第十条 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指导中心(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自收到成立学生社团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两周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未被批准的,本学期内不准再次申请。学生社团上报材料经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合格后,由学生社团发起人填写《兰州工业学院新成立学生社团注册审批表》,该表一式三份(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发起人各保留一份)。宗旨及活动内容相同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只批准注册一个。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成立学生社团: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
(二)妨碍学校秩序,有碍校园的治安管理;
(三)属于宗教或“同乡会”性质;
(四)不遵守本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
(五)学生社团活动不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甚至危及学生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六)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七)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
(八)有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无有别于其他学生社团的特色品牌活动;
(九)无以学生社团形式开展活动必要;
(十)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未经校团委社团管理指导中心(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成立的群众性组织为违规地下社团。学校禁止违规地下社团开展活动,一经查实,由校团委上报学校并配合学生处、保卫处严厉查处。
第十三条 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成立面向学生的分支机构,校内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加入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内部共青团员超过3人的,须在成立时严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建立学生社团流动团支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名称应当简单明了,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其全称均冠以“兰州工业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协会”,在校外、组织大型活动或者发放宣传用品必须用全称。校内学生社团内部和与其他学生社团的联合活动可用简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协会。不得接受校外企业、社会机构对各学生社团的特定冠名。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公章。在征得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可自备团体标志并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七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每学年初对各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再注册,对学生社团章程、年度活动开展情况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各学生社团应如实填写《星级学生社团评选申请表》(参见《兰州工业学院星级学生社团评选制度》),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年审情况进行审核、定星并公示。
第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未注册的学生社团禁止开展活动。
第四章 学生社团学生干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学生干部的产生
学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学生社团学生干部须从本学生社团成员中选举产生。首先经所在班级团支部、学院团委同意,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批准,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新任学生社团学生干部试用期三个月,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监督考核。如试用不合格,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辞退该学生社团学生干部,并主持召开该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选举新任会长。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学生干部的条件
(一)必须为共青团员,中共预备党员或党员优先;
(二)必须由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含二年级),并经常参加本学生社团活动达到一年以上(新成立的学生社团除外),已担任各级团学干部的优先;
(三)品行端正,学有余力,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0%。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原则上任期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法律制裁或校纪校规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学生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三)正在担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学生干部的职责
(一)遵守《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服从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参加学生社团会长工作会议,并做好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三)遵守学生社团章程,维护学生社团权益;
(四)关注学生社团成员动态,维护学生社团成员权益;
(五)作为本学生社团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学生社团活动的安全、秩序和合法性负责;
(六)对本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负责。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社团。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
(一)学生社团成员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
(二)学生社团成员有本学生社团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本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对本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投诉或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义务
(一)学生社团成员须在每学期初到所属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过期不登记者按自动退出处理;
(二)学生社团成员有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的义务,长期不参加学生社团活动者,学生社团根据情况责令其退出;
(三)学生社团成员应积极配合学生社团学生干部做好本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四)学生社团成员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不得以参加学生社团活动为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代表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学生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通过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四)监督学生社团财务状况。
各学生社团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应提前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主动接受监督,并将大会议程、内容及形式的决议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学生社团各项工作和活动中,须进一步“强三性、去四化”,即注重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去除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严禁学生社团私自与校内外商家进行商业赞助往来,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学生社团活动应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团体及个人不得盗用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举办活动之前,原则上需将活动审批表、活动策划、应急预案提前7天报学生社团导师初审,初审通过后在活动开展前3天(不含节假日)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特殊情况除外),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报送校团委批准。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活动性质、规模还应分别报党委宣传部、校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审批备案。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在一日内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新闻稿、照片,三日内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总结等资料存档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与校内其他机构或校外团体、机构、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的校外活动,必须上报校团委、业务归口单位及保卫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族、宗教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错误观点和言论,对与校外机构联合学生社团开展的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要加强审核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会、论坛类活动(含各类沙龙、座谈会等)必须提前三日向校团委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开展各类宣传严格依照《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宣传工作规范》实施。
第七章 学生社团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校团委对一般学生社团活动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业务归口单位应掌握和监督本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情况并对活动进行初审,根据自身条件和学生社团实际需求,为本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一定的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业务归口单位按照《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宣传工作规范》对本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实行严格管理和密切指导。学生社团一切宣传产品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服从学校党委宣传部和校团委的管理,服从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学生社团工作例会。学生社团负责人无故不参加例会达两次及以上者,暂停其学生社团活动,直至完成相应整改。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换届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换届工作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安排。原则上,学生社团年度工作总结后,随即开展学生社团换届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学生干部换届须召开本学生社团会员代表大会公开竞选、投票表决,得票由多到少进行排名,赞成票数过半方有资格当选。
第四十一条 参加学生社团学生干部竞选的人员应从本学生社团成员中产生,可以由现任学生社团学生干部提名推荐,也可由学生社团成员自我推荐,所有参加竞选者均要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竞选资格审核表,由竞选者所在班级团支部、学院团委审核同意,方可参与竞选。竞选结果需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再正式任职。
第四十二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全程参与监督、指导各学生社团换届竞选过程,对换届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学生社团要及时进行制止并上报校团委。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年审注册及换届每学年度一次,因特殊情况不足一年需要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的,必须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业务归口单位及校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其他变动事项,须及时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四十四条 每学年由校团委组织进行“优秀学生社团”“学生社团优秀个人”的评选与表彰。在学生社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成员,可参加学校各类学生干部的评优与表彰。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校团委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学生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四)实际成员人数不足10人;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学生社团的解散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解散时,报送书面说明至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业务归口单位及校团委备案,申请注销解散。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对该学生社团进行注销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学生社团名义或盗用其他组织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
(三)组织机构瘫痪,活动经费使用混乱,或连续三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
(四)被停止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引起严重后果,影响恶劣;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工业学院所有学生社团。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学生社团的章程、制度,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兰州工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行。